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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浩富解析:

如新聞中所述,營利事業因相關等等因素而無法向實際進貨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為抵扣銷項而取得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進行申報,雖表面上有其合法憑證,但營利事業卻無法提示相關交易單據(如:訂購單、出貨單、匯款記錄…等)證明有實際交易,已違反相關規定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

然除「營業稅」被補稅加罰外,其這樣的作法在「營所稅」亦有可能被視為非合法憑證遭剔除,若成本被剔除480萬元,依目前營所稅所得稅率20%來計算,將被補罰96萬元之稅款,故提醒營利事業於進貨及日常交易時,應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進行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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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