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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107年度個人股利採分開計稅者,影響捐贈列舉限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浩富解析:

民國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已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於107年度起個人獲配之股利(87年度以後)係按下列二法擇優計算:

  1. 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
  2. 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惟需特別注意,若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亦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7年度為每人12萬元),故提醒民眾在考量時應予全盤考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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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