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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引文:

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於107年2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4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浩富解析: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也愈來愈受重視,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要需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如新聞中分享,個人出售專利權需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故提醒民眾在投入研發階段必需要保存相關的成本單據,以利日後出售移轉申報所得時可以扣除。若未保有相關成本單據,僅就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可能與實際產生之成本有很大的差距,增加稅負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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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 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