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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之金額或比例逾限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在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之進貨、費用及損失涉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以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條件者,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浩富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故需適用盈虧互抵必需要:

  1. 公司組織(有限合夥亦適用)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若公司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不能適用盈虧互抵。惟其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若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情節輕微者是指:

  1. 當年度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或
  2. 當年度進貨及損費未依法取得憑證之比例不超過10%

依此,提醒公司注意其合法憑證之取得,以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造成稅負損失。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 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