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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布條例子法 資金匯回不得重複享優稅

浩富解析:

為吸引資金回台投資,立法院已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其專法規定匯回之優惠稅率為第一年8%、第二年10%,若進行實質投資,於完成後可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若未進行實質投資,除5%自由運用外,應於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

財政部也於108年7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相關子法,明訂透過專法投資指定產業而適用的優惠稅率,將不得再享有諸如「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租稅優惠。另若違反資金運用規則,將依照20%稅率補徵稅款。

草案亦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資金應檢附文件,個人方面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受理銀行所要求的洗錢與資恐防制文件等三項;營利事業則要檢附四項文件,包括申請書、營利事業與境外轉投資事業的設立登記、洗錢與資恐防制文件,以及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影響力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轉投資公司的財報、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等。

若有對資金匯回專法有興趣或不了解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盡速向我司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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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