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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利事業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符合規定之遷冊行為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際上推動反避稅及反洗錢之趨勢下,已有部分國家宣布停止境外公司之註冊服務,並要求已設立之境外公司須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解散或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地區。順應此趨勢及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8年3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就我國公司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遷移註冊地之所得稅課稅作規定。


浩富解析:

近年受到全球反避稅及反洗錢的影響,有部分國家(如:汶萊)宣布停止境外公司之註冊、要求遷冊至其他國家或考量經濟實質法之影響,至公司考量是否將其境外子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若公司有面臨此遷冊之問題,必需特別注意是否有稅負上的問題。

依財政部民國108年3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規定,若遷冊後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且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反之,若非上述之條件,則可能被視為結束清算舊公司,再另一個地方設立新公司,則會產生必需計算舊公司是否有投資損益併計入母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視為已實現之投資損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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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