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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記得把握時效,以免影響權益


浩富解析: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若對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不服,可提起訴願,惟需特別注意應於法定時間內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係依繳款書上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無應補稅額者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為起算點30日內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而提起訴願則係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起算點,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經扣除在途期間後計算法定期限,即要確定在法定期限內受理機關是確實收到而非是寄出日期。

如案例中分享,誤以為「訴願」係法定期限內「寄出」即可,造成程序不合無法提出訴願,影響自身權益。建議納稅義務人若有稅務上疑問,都可以向我們專業的會計師進行諮詢。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