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僅是個人有影響,在公司出售不動產時亦適用,故不論是個人或企業在出售不動產時,都要先判斷是需適用新制或舊制,其所計算方式及申報期間都有所不用,需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公司若屬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在計算所得時可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但不得扣除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案例中是適用新制規定,但誤在計算所得時將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扣除,遭國稅局補徵課稅,故提醒公司或個人在出售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新舊制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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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