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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影音〉公司法修正 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浩富解析:

107年度公司法大修法,針對公司財務報表簽證也有新規定!您不可不知。

經濟部公告,自108年度起,公司財務報表除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外,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但「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其財務報表亦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違者將對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各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屆期不申報,可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應立即檢視108年度是否符合上述情形需經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可盡快向本公司專業會計師做進一步討論與諮詢,協助公司了解因應方式及解決各種繁瑣又複雜的稅務問題。


原新聞連結:【經濟部公告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