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b89f68a89fd3156eb0230b5af787374

【台灣稅務】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引資回臺,本(109)年8月14日前申請核准匯回資金者稅率8%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臺商如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的需求,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

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意將資金匯回進行投資者,請先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總局)提出申請,應附之文件詳如附表,經核准後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可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浩富解析: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施行近一年的時間,截止109年7月14日止,透過專法已匯回件數個人291件及營利事業180件,共計471件,總金額為1,036億元,有考量運用專法匯回資金請務必把握最後優惠利率8%的申請時間109年8月14日,若超過此期限在109年8月15的至110年8月14日申請僅可適用稅率10%。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