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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申報海外所得 三點留意

引文:

總部設於台灣的跨國企業,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海外所得有三大注意事項,包括海外所得認定方式、海外已納稅額抵繳上限,以及在租稅協定國溢繳稅款,不能回台抵稅等限制。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海外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可回台申報扣抵營所稅應納稅額;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企業在申報海外所得額時應留意:

  1. 所謂境外營利事業所得是就「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淨額」課稅,並非海外收入全額都要課稅。
  2. 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所得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即當國外扣繳稅率>我國稅率時,僅能扣抵依我國稅率計算之稅額)。
  3. 我國與許多國家簽有租稅協定,針對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收入與租稅協定國家定有優惠稅率,企業境外所得於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稅款時,應注意有無租稅協定及優惠稅率之適用,以避免被多扣稅,且被多扣的稅款無法扣抵加計該國外所得後之應納稅額(即扣抵稅款以優惠稅率計算之扣抵稅額為上限),但可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退還。

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上述執行細節,以避免申報錯誤而溢扣抵稅款,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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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