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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大戶留意!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明年起計入最低稅負制

引文:

稅制重大變革!財政部今(6/30)日表示,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預計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避免透過財產轉移,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未來租稅規避空間將大幅減少。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強調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的立法目的,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擬具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修法,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舉例而言,在修法前,個人股東甲君可在A公司累積盈餘1,000萬元即將分配前,將手上持有的股票賣給B公司,原本1,000萬元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稅率28%,應課徵280萬元所得稅,但甲君將持股賣給B公司,將股利所得轉換為1,000萬元的證券交易所得,由於現在停徵證所稅,等於1,000萬元全部免稅,省稅省很大。

不過未來修法後,甲君即使透過前述方法來移轉財產,1,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雖不用課證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若甲君須課徵基本所得稅額,稅率為20%,此時須課徵200萬元基本稅額,省稅空間相對縮小許多。


浩富解析:

財政部於109年6月29日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擬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即最低稅負制)課稅;如順利完成修法,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目的在防杜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而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有未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利用此一立法疏漏,於盈餘分配前轉讓持股將應稅之股利所得轉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以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

除節稅目的外,未上市櫃股票大額轉讓情形通常還有企業申請股票上市櫃,為符合上市櫃股權分散標準而於股票上市、櫃前的分散股權移轉;家族企業基於控股或傳承目的的股權移轉以及企業併購持股轉讓交易等;可預見此次的修正草案預告,將使不少有持股移轉計劃的個人大股東得加速評估是否趕在新法修正上路前完成相關規劃及股權移轉以降低稅負,惟除最低稅負制適用的考量外,也須注意移轉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避免與時價不相當反落入贈與稅課徵範圍,更應審慎評估所進行的股權移轉目的及持股結構設計是否符合未來經營權管理及傳承所需,方能妥適安排租稅規劃,有效達到持股及財富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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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