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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親屬間買賣財產避稅 稅局盯

引文:

國稅局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有財產買賣,若沒有實際付款證明,將認定為贈與行為課徵10~20%贈與稅負,但如果能提出具體支付證明,可視為一般買賣課稅。不過,官員表示,法規僅限二等親,不少人改用三等親做交易或是交叉買賣方式,國稅局選案查核將緊盯該情況。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即使雙方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主因是防止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

官員分析,若採用房地合一新制,假設為二至十年新屋,適用稅率為20%,但自住用屋還可享有「自住減免」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也有「重購退稅」方式、若小屋換大屋可全額免稅,大屋換小屋則按比例減稅。如果是買賣方式加計房地合一優惠,實際稅率可有效降到20%以下,甚至全額免稅。

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2,500~5千萬元為15%、逾5千萬元皆為20%,只要不動產為六都房屋,其價值可能會達2,500萬元以上,甚至適用最高稅率,其買賣方式節稅效果較佳。

官員指出,近年還有交叉買賣方式,也就是先賣給三等親以上,再轉賣給自己的子女,像是利用父子、姪子間的三等親以上買賣,藉此規避稅法推定二等親的查核情況。

官員認為,現在國稅局選案查核都會搭配報稅系統資料做分析,可有效篩選為有疑慮案例,依然能破解。舉例而言,國稅局2019年查獲A先生要把高價不動產過戶給子女B、又想規避贈與稅,因此採用交叉買賣方式,A房屋賣給姪子C,因為是叔姪間的三等親買賣,所以不會被視為贈與。

接著C把房屋轉賣給B,為四等親買賣,也不會被盯上。不過,國稅局系統認定B明明積蓄不到百萬元卻能買入億元豪宅,列為有疑慮案件,稅局啟動查核,成功破解「假買賣、真傳承」案例。


浩富解析: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必須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否則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二親等內的親屬間買賣不動產,即便是「交易」不是「贈與」,也要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在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不論是採「交易」或「贈與」,目的都是希望能以最低的稅負成本完成財產的轉移,而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依移轉財產標的課徵之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房地合一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外,還包括申報贈與稅,若發生繼承則涉有遺產稅。

而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財產移轉究應透過生前買賣移轉或贈與移轉或死後繼承,何者稅負較有利?其實要視個別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父母名下財產未達到遺產稅之課徵標準,則採繼承不但不須繳納遺產稅亦無其他相關稅負,倘若生前移轉予子女,反而要繳納贈與稅及其他相關稅負等稅捐;但假若父母名下有鉅額財產,則可利用生前逐年贈與財產予子女方式,以減輕遺產稅稅負。

因親屬間之財產移轉或資金往來,很有可能構成贈與,且涉及多種稅目,故在安排移轉時,宜考量個人財產多寡及繼承人人數等情況,並請教專家協助評估相關稅負作適當規劃,才能達到最大合法節稅效益及避免因不當方式移轉反而遭致的不必要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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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