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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分期未完稅 恐砍優惠稅率

引文:

我國訂定稅務紓困,企業6月30日報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據了解,若企業原本適用藍色申報書、擴大書審率,一旦申請延期或分期,但某一期無法完稅,其優惠稅率將全數被取消,國稅局將改為一般申報,企業所得超過50萬元一律適用營所稅率20%。


浩富解析:

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分期、延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

但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後,因疏忽繳款期限,致有任一期延遲或遺漏繳款情形,稅捐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取消分期並限期10日內就未繳之稅款全數一次繳清,如情節重大者,更得依同法第48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之規定取消該年度租稅優惠,故如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者應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時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時,遭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取消分期等相關租稅優惠而影響權益增稅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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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