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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紓困 免納營所暫繳稅款

引文:

財政部30日宣布,若企業屬於紓困的範圍,今年9月可以申請免繳暫繳稅款、明年申報營所稅再一併繳納,估計將影響我國約百億元的營所稅暫繳稅收。


浩富解析:

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期間(即預繳當年度營所稅),除了依所得稅法第69條免辦暫繳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等)外,其餘應依規定辦理暫繳及暫繳申報。

今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資金調度壓力,財政部於109年7月31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但如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營利事業,可留意前述紓困措施之適用,以減緩因疫情影響所帶來之資金調度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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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