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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轉賣未上市櫃 股權移轉最省稅

引文:

根據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調查,台灣家族企業主有45%年齡已超過60歲,即將交棒給下一代。惟部分家族企業因子女無意願接班,有可能會改為賣公司型態、獲利出場,會計師指出,近來有些客戶考慮賣公司,如果是轉賣未上市櫃公司的話,在現行稅制下仍以股權交易較簡單、節稅效果也相當好。

我國不少家族企業為隱形冠軍,但因規模較小、沒有籌資需求,多為未上市櫃公司。一般而言,若轉賣未上市櫃公司,最常見的有三種方式,包括轉讓出資額、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出售正式簽證的股票。

所謂「轉讓出資額」就是股東將公司商號註冊的出資額度轉讓給他人,假設一人創業、轉讓所有出資額給另一人,就等於企業易主。但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如果企業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多半是中小企業、家族企業等較容易達到門檻。

出售未簽證股票也是相同型態,因未簽證股票仍屬於資本額,依照財政部1991年函釋,同樣屬於轉讓出資額給他人,課稅方式也相同。

若轉賣出資額、有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個人股東收入必須併入綜所稅計稅;但若是賠本賣公司,也可運用財產交易損失減除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會計師表示,若是出售公司正式簽證的股票則屬於股權移轉,為證券交易所得範圍,雖然要課徵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但我國目前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股東只要繳證交稅即可,免課所得稅。

另一方面,會計師指出,出售未簽證股票或轉讓出資額必須計為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率5%~40%,如果是轉賣公司、有獲利的情況下,轉讓出資額稅負明顯較股權移轉還要高。

會計師也提醒,家族企業若是要做股權移轉應盡快,因為財政部日前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擬在2021年將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若境內外基本稅負(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元、適用20%稅率)超過綜所稅負(境內所得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適用個人綜所稅率5%~40%),必須補繳差額。


浩富解析:

依現行稅制下,證券交易所得係屬免稅。但並非所有股權交易都屬免稅所得,譬如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均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交易當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然而目前個人最高綜所稅稅率為40%,加上部分未上市櫃若簽證不確實,也有可能出售時需要課稅,即便未來若是出售正式簽證的未上市櫃股票,財政部也將擬於2021年列入基本稅負制予以課稅。然而現行體制下股權交易種類繁多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均需依個案實際狀況作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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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