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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投資公司炒房 財部兩招防堵

引文:

政府盯上個人成立投資公司炒房,財政部長蘇建榮昨(12)日在立法院表示,財政部將從查核、修法兩方向雙管齊下來防堵。

首先,財政部已責成國稅局對此加強查核,鎖定是否有個人成立投資公司炒作房地產,刻意規避個人房地合一重稅的問題,若查獲可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其次在法令面,個人用投資公司名義買入住宅,又透過股權買賣來移轉整間公司,過去股權買賣部分可免稅,但預計自明年起將須課個人最低稅負制。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昨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提到個人成立投資公司炒房問題,蘇建榮對此回應,「財政部注意到了」,已責成國稅局去查核;此外對於外界所關注的預售屋紅單交易,內政部已經在查,資料也會轉給國稅局後續追蹤。

有官員私下表示,成立一人公司來炒房,在稅負上未必划算,除了所得稅問題外,公司還有營業稅問題,是很高的成本。近期國稅局對於企業、個人短期交易都將進行查核,確認是否有依規定報繳。


浩富解析: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稅捐的課徵不僅在於其形式上之意義,更應依其經濟實質,實現立法目的所應課予之租稅負擔。當稅法的解釋及課稅要件事實的認定上,如有發生所謂法律形式、名義或外觀與事實或經濟實質有所差異時,應著重「實質」甚於「形式」,並以此作為課稅基礎的原則,以維護租稅公平。實務上被稅捐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加以課徵稅捐之案例較常見者有躉繳型壽險(以死亡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及二親等內之財產所有權移轉(以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制定及採用「實質課稅原則」的目的,即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非合法節稅而係透過取巧方式來規避租稅之繳納。

房地合一稅針對持有未達二年內交易的房地產課以35%~45%的利得稅,而成立「一人公司」,買進不動產又短期賣出(交易所得併入公司年度營利所得課徵營所稅,稅率為20%),或甚至透過個人股權交易轉移整間公司(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交易價格0.3%),讓房產實質脫手,藉此規避或降低稅負,若遭稅局查獲,亦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繳適用房地合一稅所應納之稅捐。

其實,縱使不論實質課稅原則,個人持有不動產達兩年再出售,稅率即降為20%,所得稅率已同公司適用稅率,但公司除了營所稅,也還有營業稅(註)、未分配盈餘稅等相關稅負問題,成立公司規避房地合一稅,在稅負上未必較划算!投資人於買賣不動產交易前,對於擬進行之「節稅」規劃,建議應請教專業稅務人員或會計師,確認到底是「節稅」還是「避稅」甚或「逃稅」?以避免自以為聰明的節稅,最後卻被稅局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補稅甚至裁罰,到頭來卻是多花錢而白忙一場。

註: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買賣房屋行為亦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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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