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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分公司欠稅 總公司受罰

引文:

國內企業的總公司、分公司可能分別位於不同地區,但是採集團總繳模式報稅時,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分公司發生欠稅情形,繳稅義務卻可能會落在總公司身上。

官員指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原則上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屬地區不同時,應分別向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不過許多營業人為了集團統一管理方面,可能會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採「總繳」模式,統一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

某集團分公司整理帳務時發現,他們已申報的營業稅資料中,有部分營業額短漏報,希望在不驚動總公司的情況下,主動向國稅局更正;然而官員指出,在總繳的申報模式中,因為申報責任都歸屬於總公司,因此當其分公司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所訂各項短漏情事時,也就會由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對這間總公司進行補稅、裁罰等處分。


浩富解析:

分公司基本上非屬擁有完整法人格,且此案例情況營業稅又是選擇總繳模式報稅,故申報責任自然歸屬在總公司。不管是分公司或總公司,在申報稅務上都要非常注意,一不小心短漏報就會有罰責問題,建議找專業會計師諮詢或協助,降低稅務風險。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