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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夫妻婚前各自擁自用住宅地價稅,婚後「怎麼處理」?

引文:

夫妻婚前各自土地已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不會因為結婚而有變化?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婚前各自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縱然婚後仍各自分別設立戶籍及使用情形未變,仍僅可擇定一處適用,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如果僅可擇定一處,可以選擇地價總額較高之一處適用;如將「成年」子女或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於另一處設立戶籍,則夫妻各自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內,仍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受一處之限制,民眾可善加利用直系「成年」親屬之設籍,達到節稅之目的。

該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節稅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


浩富解析:

由於地價稅屬「持有稅」,其不論是否有買賣,亦即只要持有土地所有權者,皆需要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規定於中華民國土地稅法第二章中,其第14條明文規定,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而第17條第1項與第3項亦規定,合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前述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結婚後,各自婚前擁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仍應依上開規定,選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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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MyGoNews 2021/8/28|方暮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