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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土地合併 牽動土增稅優惠

引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以該自用住宅坐落的基地為要件,土地合併後出售,如有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分割土地時因為分割前的土地與分割後的土地,可能會發生土地價格的增減,如果分割土地後,土地的價值產生變動或增加,便可能產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

稅務局官員說明,自用住宅基地號的認定,原則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的基地地號為準,地號土地如有「合併」註記,需合併日在房屋建築完成日之前,才可認定整宗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參與合併的土地原本不是自用住宅基地,而是在房屋建築完成後才辦理合併,因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則部分面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浩富解析:

依照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有關土地增值稅率之規定,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20% ~ 40%之土地增值稅。該法第28條亦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的前提要件必須符合該法第34-1條第1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因此,在檢附建築物改良證明文件上,應已記載定案之基地地號。合併日之後完成房屋建築才能將整宗土地併入定案之基地地號,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適用優惠稅率1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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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3/03/02|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