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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列報海外所得 小心三地雷

引文:

民眾申報海外所得常見三大誤判,導致申報錯誤,包含誤以為海外所得屬查詢所得範圍、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不會產生課稅問題、誤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類別盈虧互抵。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避開申報地雷,以免遭補稅甚至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人每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彙整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常見三大誤判。首先,誤以為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每當所得稅申報季,納稅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但由於海外所得資料來源眾多,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納稅人應主動申報。

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基金,通常會收到金融機構郵件通知、對帳單等資料,納稅人可留意,若未收到相關通知單,應主動向往來銀行詢問,以免漏報。

第二種常見誤判是海外基金轉換,誤以為無任何現金匯入就無課稅問題。

實際上,海外基金轉換形同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金額,重新購買新基金,在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三種常見誤判則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以為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誤以為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國稅局舉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營利所得互抵,常有民眾誤以為能跨類別盈虧互抵。

另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也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扣除。

國稅局表示,對一般民眾而言,常會認為同樣是海外投資,有賺有賠,照理將應該都能夠互相扣抵,但稅法規定並非如此,過去常有納稅人未留意相關規定,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等,應注意是否有各種海外所得,並自我檢視是否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以免因疏忽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浩富解析:

每年5月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特別注意,應檢視是否須申報「最低稅負制」: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

一、海外所得。

二、特定保險給付。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申報時也請務必注意本新聞中提及的三個錯誤:納稅人應主動申報所有海外所得,而非僅為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基金轉換應於當年度計入所得課稅;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類別盈虧互抵。

另外,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以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不可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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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11/14|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