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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投資黃金 要先留意課稅方式

引文:

投資黃金是近年顯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也日益多元,除了在銀樓買賣實體金飾、金條,更衍生出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商品,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不同,投資人需注意。

國稅局說明,以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來說,如屬於一時貿易交易,是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但如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所得為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至於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表示,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供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表示,最多人買的黃金基金怎麼課稅,要先看是境內還是境外基金。其中境內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至於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的利得屬海外所得。

要是投資國內私募基金,則不論所得金額或及國外登記註冊的基金利得,都併計算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最後是黃金期貨,國稅局指出,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時,入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浩富解析:

由於我國所得稅法為屬人主義,依照所得稅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而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第一類營利所得、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十類其他所得等。

若是買賣金條、金飾、金塊、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可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及費用後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其中,買賣金條、金飾屬於第一類營利所得,買賣則屬於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在未辦理稅籍登記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如無法舉證實際發生的成本及費用,得以銷貨收入6%來計算所得額。

黃金基金與私募基金依照該基金註冊地來區分為海外基金與境內基金兩種型式,若是購買海外基金,其處分盈虧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同年度發生的盈虧可以扣抵,但海外基金所獲配收益則屬於海外利息所得,尚應注意此部分不能併入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若是購買境內基金,其處分盈虧落入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停徵範圍,雖然目前為停徵階段,仍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其所獲配收益則需要入第四類利息所得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而黃金期貨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亦是暫停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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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