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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當愛已成往事 離婚給付財產免付贈與稅

引文:

張先生來電詢問,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前妻之財產是否要課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皆贈與行為,免與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離婚給付內容建議以書面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如無法證明財產轉移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浩富解析: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當愛已成往事,夫妻在兩願離婚前,若有簽訂離婚協議書,將適用該法條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如果離婚協議書未清楚計入財產轉移的詳細內容,很容易落入舉證困難的情形。舉證困難就會被判定為無償移轉,此時就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0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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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02/14|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