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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新公司法下,股東出資形式分析(二)

引文:

在先行的2018年《公司法》裡,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股東出資形式。

本文中,我們將以2023年《公司法》為例,講解股東出資形式的實務操作。


浩富解析:

非貨幣出資:

非貨幣出資,是指用實物、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公司註冊資本實繳除了貨幣出資之外其他的種種出資方式,統稱為非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主要包括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

1.實物資產動產:機器設備、商品等;

2、不動產: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3.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4、股權或債權等。

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可以用貨幣估價:如果非貨幣財產無法用貨幣估計,則無法確定公司的註冊資本,也無法明確股東實繳的出資金額,將導致一切處於不確定狀態,交易安全無法得到保證。因此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具備可以通過評估進行價值確認,可以具體量化為貨幣的財產。

(2)可以依法轉讓歸屬於公司,且對公司具有商業價值:股東向公司出資,其目的在於公司獲得股東出資的財產,公司可以對該等財產進行使用、處置,實現其財產價值。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了股東不得用於出資的方式。例如勞務、國有自然資源等方式。

法律論點:

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後貶值,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五條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時,評估作價是一個關鍵步驟,它涉及到確定非貨幣資產的價值,並據此確定股東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以核實財產,確保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以下是關於股東非貨幣出資評估作價的進行方式:

一、專業評估機構評估:

股東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

二、股東協商作價:

股東之間可以協商確定非貨幣資產的價值,但需確保價格公正合理。

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價值有異議,可以請求法院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重新評估作價。如果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未依法評估作價,只有在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時,法院才會啟動評估作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