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561031732d5ce72e1bb3ef7437a83

【台灣稅務】購買二手屋時應注意該屋是否有行號設籍,以免被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初購得二手屋,經本局查得該屋有A公司設籍營業,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屋係向該公司負責人所購得,購買後僅供自住,並未出租他人使用,亦未同意由該公司繼續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設籍地址遷出所致。經本局函查結果,該公司於甲君購買該屋後確實未在該址營業,與甲君主張吻合,遂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浩富解讀:

在購買自用住宅時,應注意該房屋前身是否有公司行號在此地址設籍而未辦理遷出,若有稅籍未遷出之情形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明辦理稅籍遷出事宜,以免遭到核課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