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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客負擔扣繳額 視同已支付租金

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則該租賃所得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A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B君每月實收租金18萬元,A公司誤以18萬元的10%扣繳稅款1.8萬元,致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租金按給付額扣取10%扣繳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完全相同。


浩富解讀: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以本案為例,扣繳義務人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18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20萬元【180,000元÷﹝1-(10%扣繳率)】。因此,房屋租金扣繳稅款為2萬元(20萬元×10%),致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