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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大陸所得須併入綜所稅

財部表示,民眾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且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屬稽徵機關可得掌握的所得,應在結算申報期,提供納稅人查調,避免納稅人疏漏受罰。但該局以大陸地區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有該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告確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所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該通知書注意事項均有提醒文字,故通知書內容仍應由納稅義務人盡審查核對之責,其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的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即應受罰。


浩富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此外,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個人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法人團體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所得稅的課徵依所得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別而有所不同,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