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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留意稅事

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死亡前二年內,如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給付了多年保險費,並在死亡前二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但甲君在變更要保人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繼承人在辦理甲君的遺產稅申報時,也漏未將該保單列入遺產。高雄國稅局於是按被繼承人甲君變更要保人時的保單價值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在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時,是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若父母不幸在變更要保人之日起二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父母遺產課稅。


浩富解讀:

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屬財產轉移的贈與行為,應按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若父母變更要保人之日起兩年內死亡,屬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應課徵遺產稅。倘若之前已繳納贈與稅,可加計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利息以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計算,惟利息扣抵額不得超過重新計算之遺產稅增加的應納稅額。財產轉移與遺產規劃屬財富管理範疇,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