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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台幹首辦匯算清繳所得 留意稅務風險」之說明

引文:

台幹個人稅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首次辦理匯算清繳「薪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綜合所得,過去台幹在台、陸各領一部份薪水或從小金庫領薪未報稅,今年可能會面臨稅務風險。

所謂匯算清繳制度,指的是按個人全年應稅收入額做為課稅標準,隔年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適用稅率課稅。會計師提醒,中國大陸台幹及高階經理人,應立即盤點自身所得來源及稅務風險,做好首次大陸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

會計師表示,台幹首先應檢視自己是否為2019年的中國大陸稅收居民。根據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只要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即為陸稅務居民,必須做基本的個人稅申報。

此外,若台幹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綜合所得總額又超過人民幣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人民幣以上,則必須辦理匯算清繳。相反的,若台幹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則不須辦理匯算清繳。

若台幹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可選擇三種方式,包括自行辦理年度匯算、透過扣繳義務人代辦、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浩富解析:

過去大陸並沒有像台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制度,但是稅改上路後,大陸今年3月1日到6月30日要啟動首次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其實就相當於台灣的報稅工作,台幹如果長期出差大陸,年度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以上,就有義務向大陸政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即是「薪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個人綜合所得首次匯算清繳。

個人稅風險將隨著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等稅務環境變化而升高,建議台商應重新檢視台幹薪資及集團之移轉訂價政策,尋求符合現今稅務環境及法令的適當安排,以避免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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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工商時報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