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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因應COVID-19疫情,公告延長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引文: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5)日公告延長今(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五)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附表1)。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浩富解析: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於3月5日公告3~5月各類稅賦得申請延長期限及分期延期繳稅方式,若有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符合相關條件者無需事先提出申請,僅需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若有需進一步說明,亦可向本公司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