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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可憐哪!疏忽稅款扣繳 董事長也傾家蕩產

引文:

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長通常非常風光,有很高的社會地位,但若疏忽稅法的規定,也可能瞬間從雲端跌落,甚至傾家蕩產。

吳君在2012年是一家甲興櫃公司董事長,那年甲公司向一家大陸A公司購買與太陽能有關的設備,共花了3.8億元,其中設備款是1.3億元而製程技術是2.5億元,甲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把其中的2.5億元列報為專門技術的無形資產,但甲公司在支付大陸A公司這2.5億元款項時,沒有辦理扣繳稅款,代誌就大條了,而且都算在吳君頭上。

未辦扣繳,董事長被罰一億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認為,根據甲公司的營所稅申報書顯示,甲公司付給A公司的2.5億元列報為無形資產,這是使用A公司製程技術的「權利金」性質,而A公司是大陸公司,在台灣並無固定營業場所,按照稅法規定,須由公司負責人(即吳君)在甲公司付款時,扣繳20%的稅款即5000萬元並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但吳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且未於國稅局指定的期限內補繳扣繳稅款,國稅局除對吳君補稅5000萬元外,再對吳君加罰未扣繳稅款兩倍罰款共1億元。

法官認國稅局處罰過苛

法官指出,按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的義務的處罰應考慮到受責難的程度,並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稅法雖規定,此項權利金的扣繳義務人是公司負責人,但實務上,董事長負責全公司之事務,未必能鉅細靡遺,而吳君又不是法律或財稅專業,對所負責的扣繳義務,因一時疏忽沒有遵守,吳君應受責難的程度也屬於輕徵;但國稅局未考量吳君的資力,處以1億元罰款,並未考慮到是否會造成顯然過苛的處罰,這項處罰顯然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事,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掉南區國稅局的處分。

這件事給各公司董事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示,當董事長不能只管公司決策,對公司的財務及稅務採放任的態度,疏忽不管稅法扣繳義務人規定,以後就換國稅局來「管」你(董事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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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