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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新公司法對股權架構的影響(一)

引文:

7/1實施的《新公司法》新增修改了200多個條文,其中,股東、股權、出資等字眼不斷在法條中出現,將深刻影響公司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投融資,原有的一些控股公司架構、有限合夥架構可能會被突破,同時也有一些新的架構設計可以實現,本文將針對新公司法對股權架構設計的影響做幾個維度的分析。


浩富解析:

影響一:股權轉讓未實繳責任加強

新公司法規定下,轉讓股權的人在沒有實繳的情況下,就將股權賣出,那這份實繳責任也同時轉給了買方,也就是說,買方得付實繳的資金。但是,如果買方沒有按期繳納完實繳的資金,賣方需承擔補充責任。

以前,通過將股權轉讓給沒有執行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逃避債務等,現在轉讓方承擔補充責任的條款一出臺,股權轉讓想直接脫手就沒那麼容易了,因此股東在入股公司時也要考慮退出條款,審慎評估出資能力和被投資公司的潛力。對於受讓方,在購買股權時也要注意審核實繳情況,避免承擔責任。

影響二:股權激勵需評估出資能力

在過去,股權激勵常用的員工持股平臺公司,不經營業務,也不會放入資金。但新公司法下的實繳制,員工持股平臺公司也需要實繳,這無疑增加了企業家們做股權激勵的成本,持股平臺的財務、稅務處理成本也會增加。

對於想要採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家,需要慎重評估自己的出資能力。而對於已經做了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家,資金安排需要重新佈局,以便滿足實繳資本的要求。

對於被激勵者來說,註冊資金五年內實繳,也需要慎重評估自己的出資能力。很多激勵方案中,被激勵者實際上沒有出資,股權有失效的風險。五年實繳期限中,公司可以發催繳通知書,過期不繳納就可以發股權失效通知書。

影響三:需要完善好股權架構

新公司法新增了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要完善好股權架構,規避連帶責任風險。在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下,原來所做的股權架構設計可能會失去效果。比如,企業家A控股B公司,B公司控股C、D、E公司,在原來的公司制度下,C公司破產或對外債務較多對D、E公司沒什麼影響,這兩個公司還能繼續為企業家A賺錢。但新公司法下,只要C公司債權人能證明B公司或A利用其控制的D、E公司等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就可以將D、E兩家公司穿透,和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橫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威力。

因此,股東與公司帳目要清晰、關聯公司的往來要規範,財務方面規範化操作也凸顯重要性。在這種立法背景下,加強企業合規體系建設,做好股權架構的設計,巧用工具為自己隔離風險,才是未來企業生存發展的大趨勢。

(接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