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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新公司法對股權架構的影響(二)

引文:

7.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新增修改了200多個條文,其中,股東、股權、出資等字眼不斷在法條中出現,將深刻影響公司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投融資,原有的一些控股公司架構、有限合夥架構可能會被突破,同時也有一些新的架構設計可以實現,本文將針對新公司法對股權架構設計的影響做幾個維度的分析。


浩富解析:

(接上文)

影響四:刪除對設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新公司法刪除對設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刪除對「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刪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規定,因此合夥企業也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另外,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也可以成立一人股份公司

在股權架構設計上,一般不建議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包括實質性的一人公司(即只有夫和妻共同設立的公司、只有父與子共同設立的公司等),一人有限公司與實質一人公司容易被人格否認,股東賬務與公司賬務需嚴格區分才能規避風險。

影響五:新增股份公司類別股制度

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引入了同股不同權的類別股概念,其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下列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

(一)優先或者劣後分配利潤或者剩餘財產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於或者少於普通股的股份;

(三)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

這些類別股的設立,意味著公司滿足市場上不同投資者的需求,比如財務投資者主要是尋求財務利益對表決權可能要求不高,風險比較可控的可以選擇優先股等等。

上述第(二)項類別股,通俗的說就是同股不同權,公司股權分為雙重或多重結構,一般股權一股一權,創始股權一股多權,甚至有的股權沒權,通過這項制度大股東就能掌握更多的表決權,即使股份被稀釋仍舊能掌握公司控制權。

具體在設計中,實控人的股份權數多,一般每股享有2-10票投票權,但可以少分利潤;而戰略投資者財務投資者的股份權數少,可以多分利潤,剩餘財產分配優先。類別股有利於促進大股東管理層專注於公司的持續發展,引入財務投資人的同時,也能實現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實現控制權與收益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