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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及少子化的影響,越來越多的產婦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及協助照顧新生嬰兒且所費不貲,其中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產後護理機構依「產後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者,其所提供產婦及嬰兒的護理照護(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醫療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並收取的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用品、月子餐等,不屬醫療勞務範疇,自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產後護理機構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提供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另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的新手媽媽也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不但可以增加稅收,還有機會對中統一發票奬項。


浩富解讀:

國稅局今年持續加強營業稅稅籍及發票開立清查作業,並實地查對已辦稅籍登記營業人,營業項目有無不符,包括網路交易、月子中心、產後護理機構、醫美、食品業、老年照護機構、夜店和夜市商圈、寵物美容及旅社、露營場營業人等。

依規定銷售額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辦營業(稅籍)登記;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可扣抵。本公司提供公司登記及營業稅報繳等相關服務,歡迎諮詢本公司專業會計師。